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全讯担保网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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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s enterprises,缩写:ca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通信运营、信息服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网络运维、网络安全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促进通信业发展,促进信息化建设,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和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要求,结合通信发展实际,研究分析通信相关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参考。

  对企业、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制订通信行业团体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宣贯,经政府部门批准或委托,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关领域能力水平评定。

  (二)承担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承担通信行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包括起草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课题研究、调查咨询、信息报送,组织进行行业统计,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协助组织听证会等活动。

  (三)通信行业、企业咨询服务。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以及调查、评估、管理咨询;举办通信发展论坛、研讨会,组织对通信业发展的研究分析;为企业提供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中国驰名商标等相关咨询服务。

  (四)根据企业的需要,推进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

  (五)推动通信企业改善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授权,承担通信服务质量有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七)根据通信行业中小企业特点,提供多种形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八)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和谐发展。开展通信行业信用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参与举办通信国际国内展览会,为政府、企业和行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境外相关国家和地区通信行业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通信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有关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办网站,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通信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单位会员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须是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各级管理人员,通信行业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相关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制订协会长远规划;

  会设立执行(驻会)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因换届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理事,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办事机构建设,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处理办事机构事务性工作,负责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一)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二)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三)分支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职责,实行人员考核、任免、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协会应密切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协调业务合作,听取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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